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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信息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青岛市信息协会是由经济、科技、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各类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,并经青岛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,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社会团体,为信息行业的社会中介组织。青岛市信息协会的英文译名是QINGDAO
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为QDIIA。
第二条:青岛市信息协会的宗旨是: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严格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推崇先进的社会道德风尚,组织会员单位,动员社会力量,共同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,加快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步伐,为实现把青岛建设成为全国重点中心城市、世界知名特色城市贡献力量。
第三条:青岛市信息协会的任务是: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,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,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,务实创新,通过调查研讨、信息咨询、培训考察、合作交流、行业自律,发挥沟通、咨询、中介、服务作用,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,努力为会员服务、为政府服务、为企事业单位服务,努力使青岛市信息协会成为独立公正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。
第四条:青岛市信息协会由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联系,社会活动接受青岛市民政局的管理和监督,业务工作接受中国信息协会、山东省信息协会和青岛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指导,办事机构依托青岛市信息中心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:组织研究我市信息事业的发展战略、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、管理体制等,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提出建议。
第六条:积极推动各类信息机构和会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与协作,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,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、准确性、及时性、适用性,加快信息的数字化、网络化、社会化、商品化进程,促进信息市场的发育与繁荣。
第七条: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保密规章的前提下,组织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,参与或组织有关信息化建设、信息服务业、新技术和新成果的展览会,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。
第八条:组织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,对信息和信息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研究、探讨和交流。
第九条:组织对信息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,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信息行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,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。
第十条:针对企业在深化改革、经营管理和信息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重点问题,组织专题研究,加强信息中介服务,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和加快发展。
第十一条:组织有关单位合作开发、交流和推广信息技术,推动信息立法、信息标准化、信息安全、信息网络、信息库等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。
第十二条:宣传普及信息化知识,举办各种技术讲座和技术交流会。开展信息服务、信息技术专业人员的各种培训业务。组织会员考察外地或境外信息服务业和信息产业。
第十三条:建立协会信息网络,建立青岛市信息协会网站。并组织信息资源上网,编印信息会刊和有关资料,加强同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。
第十四条:承担各级领导机关、经济管理部门、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信息化工作方面的研究、咨询、评估和评审工作。
第十五条:建立同外国、港澳台地区信息组织和团体的联系,加强与国家、省和兄弟城市信息协会的联系,促进国内外信息合作与交流。
第十六条:提供协会其他相关服务,维护会员的工当权益。
第十七条: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工作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八条:青岛市信息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,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,经有关单位协商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,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推后召开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的职责是:
(一)制定、修改协会章程;
(二)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;
(三)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工作报告;
(四)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讨论决定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。
第十九条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协会理事会的各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由常务理事选举产生。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贯彻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;
(三)负责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、名誉会员,任命正副秘书长、正副委员会主任,负责增补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的提名,报理事会确认;
(四)在特殊情况下,对机构、人事变动及其他重大问题可先行决定、执行,理事会会议通过时,予以追认;
(五)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、决议及有关规定者,有权审定解除或取消其会员资格;
(六)审查协会的财务预、决算,并报理事会会议审议;
(七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。
第二十条:协会设秘书处,并设秘书长一人,由理事长在常务理事中提名,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聘任。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若干名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、任命。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,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。协会秘书处设有青岛市信息中心。
第四章 会 员
第十二一条:青岛市信息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。
(一)团体会员。经各级人民政府、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业单位,承认本章程者,可以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:
(二)个人会员。凡承认本章程,热心协会工作,在信息管理、服务或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个人,本人申请或经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推荐,经协会秘书处审查批准,即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。
(三)名誉会员。作为本协会的荣誉称号,凡在信息管理实践和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、学者、企业家,关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,并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、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,征得其本人同意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,授予本协会名誉会员。
(四)为方便团体会员与市信息协会的联系,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。
第二十二条: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协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;
(三)由青岛市信息协会颁发会员证。
第二十三条:会员的权利和义务。
(一)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:
2、参加本会的活动;
3、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4、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;
5、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
(二)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本会章程;
2、执行本会决议;
3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4、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;
5、按规定缴纳会费;
6、向本会反映情况,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二十四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,不参加协会活动,经协会秘书处提名,由常务理事会批准,即取消其会员资格或作自动退会;退会会员及除名会员均不得向协会提出财产要求:名誉会员不必交纳会费。
第五章 经费
第二十五条:青岛市信息协会是非营利机构,其经费来源主要有:
(一)会费收入;
(二)咨询服务收入;
(三)国内外有关单位、团体及个人的捐赠;
(四)政府、公司、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:青岛市信息协会经费由协会办事机构设专职财务人员管理,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,并定期向理事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:变更程序。青岛市信息协会章程、名称、法定代表人、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,由理事会表决审议后通过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。
第二十八条:终止程序。青岛市信息协会轩解散或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提出终止动议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;按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工作;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报,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: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三十条:本章程解决权属青岛市信息协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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