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唯一税种,此前,其征收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》。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,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,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.5元至10元,中等城市为0.4元至8元,小城市为0.3元至6元,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为0.2元至4元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,土地价格不断攀升,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做调整。因此,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发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〉的决定》,《决定》规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,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.5元至30元,中等城市为1.2元至24元,小城市为0.9元至18元,县城、建制镇、工矿区为0.6元至12元。这一调整幅度与我国物价上涨幅度是基本一致的,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,2005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增长了2.1倍。此外,以往外资企业只需缴纳场地使用费及土地出让金,今后与内地企业“看齐”,一律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国务院拟藉此改变税负不公平现象,并加强土地及房地产的调控成效。这意味着,原有的土地使用税方面的外资优惠,已经开始取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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